员工不辞而别 公司也应支付工资
作者:admin 日期:2015-11-19 浏览

随着经济的发展、普通人就业观念的变化,公司时常出现这样的情况:员工突然不到公司上班,不辞而别,不见踪影。这种时候,要根据法律和规章制度对劳动关系作出相应处理。

然而,一些企业虽然解除了劳动关系,但是操作程序上有失规范,或者怠于处理结算工资、转移社保、档案等后续事宜,有一种“你不仁,我不义”的心态。实际上,这种做法除了拖延一时、出出气,并不能给公司带来实际的益处,还可能留下隐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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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证据不足,程序不清,公司吃了哑巴亏

王某于2013年6月16日入职某销售公司工作,担任营业部跟单员职务。2013年10月开始,王某未再到公司工作。10月12日,公司内部出了一个“通告”,指出王某连续多日无故旷工,按自动离职处理。公司没有也没有发放王某8月、9月两个月的工资。不久,公司就收到了仲裁委的通知,原来,王某在10月11号已经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未发放的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。

案例结果

在仲裁委和两审法院,双方对于王某的离职原因各执一辞。公司坚持王某是旷工多日、自动离职,而王某却提出,自己是在9月30号被公司无故解除了劳动关系,是厂长口头通知自己的。对此,公司回应称,厂长只是和王某协商,调他到其他部门任职,没有解除的意思。而调整王某岗位的原因,据公司说,是因为王某在工作中犯有严重过失,所经手的单据和客户提交的订单存在差异,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。至于王某的工资,也应当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视情况发放。对此,王某也是矢口否认。

法院审核了双方的主张和证据,最终判决:销售公司向王某支付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,并发放未支付的工资。关于经济补偿的判决理由,在双方都认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,但对解除原因争执不下,又都拿不出证据时,法院判决认定为单位提出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,是一种很常见的做法。

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者离职当月工资

以工资而言,除非存在工资支付障碍,比如单位不知道员工银行账户,又无法联系本人的情况,否则,即便是劳动者不辞而别,企业也应当支付劳动者离职当月的工资。如果企业认为自己受有损失,正如前面的案例中所说,重要的是搜集证据,否则可能反而被认定为违法拖欠劳动报酬。

在这个案例中,公司的证据搜集能力、对法律程序的了解都有不足;另一方面,公司的反应也体现出一个只图方便、粗枝大叶的心态:反正你员工给我造成了损失,走了就走了,我也懒得找证据,也懒得跟你细算,就扣两个月工资好了。事实证明,这种粗放的心态和管理方式是要不得的。公司在王某造成损失之初,就应当核算数额、确定责任,并要求王某签字确认;在王某不来上班时,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应及时送达员工,并保留证据。简单地扣发工资,不做精细处理,到了法院才拿出员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说事,本来有理也成了没理,只能吃哑巴亏。